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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对建筑企业信用评价进一步趋严

时间:2020-07-13 09:13:22 来源:中国建设新闻网 作者:丁艳彬

《上海市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用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标准(2020版)》(以下简称《信用评价标准》)近日发布,新规显示上海市主管部门对建筑企业信用评价进一步趋向严厉。

新修订的《信用管理办法》主要明确了管理部门及其职责、评价原则、评价内容、评价程序、异议处理和信息应用等内容。新修订的《信用评价标准》主要明确了评价方式、信用信息内容及其生效日期和追溯时长、计分规则等。其中,《信用管理办法》侧重管理流程和工作要求,《信用评价标准》侧重信用评价的相关评价内容和计分规则。

修订后的《信用管理办法》增加了“积极探索实现长三角区域内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工作,完善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标准,逐步推动信用评价结果互认”的相关原则,为实现长三角区域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的联动共享提供制度保障。在工程业绩信息方面,修订后的《信用管理办法》和《信用评价标准》扩大了纳入信用评价的工程业绩信息的采集范围,不仅包括公开招投标的项目,还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承发包的新建、改建和扩建、装饰装修的各类建设工程计入信用评价范围。

为体现严惩的要求,《信用评价标准》计分规则明确:报送的合同信息存在未按实填写并获取信用计分等行为的,涉及的建筑业企业每项扣2分;企业经查实提供虚假执业注册人员及职称人员等信息,或盗用冒用个人信息,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每项扣2分;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项目负责人不到岗履责等加大惩戒力度,每项扣5分;对发生安全事故责任企业,在事故责任明确后实施相应的扣分处理。

信用信息的生效日期和追溯时长,关系到建筑业企业的信用评价结果。为体现客观科学并确保企业权益,《信用评价标准》还对工程业绩信息、不良信用信息、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结果信息、项目获奖信息以及非工程建设领域的行政处罚、行贿犯罪、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等不良信用信息的生效日期和追溯时长进行了明确。